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148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貨款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1485號原告勝寶興機械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謝秀枝 上列原告與被告北儒精密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為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35,72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84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尚應補繳5,34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秀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9日
書記官盧昱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