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6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確認債權不存在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66號原告 蔣美津 上列原告與被告 周慶和 等間請求確認債權不存在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920,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10,02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蘇正賢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蔡雅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