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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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除字第2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除字第293號聲請人冠鴻行銷企劃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林家妤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第7款規定,應徵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事第二庭法官林勳煜上開正本核與原本相符。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10日
書記官吳佩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