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5年補字第64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9月08日
裁判案由:給付退休金等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補字第648號原告乙○○訴訟代理人 簡涵茹 律師上列原告對被告甲0000000000000起訴請求給付退休金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234,822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3,176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9月8日
書記官楊琄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