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度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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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南地方法院106年除字第19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7月11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6年度除字第198號聲請人宜進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吳裕偉 上列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經本院於民國106年7月6日言詞辯論判決如下:
主文附表所示之支票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之客戶因郵寄遺失附表所示之支票,聲請人於辦理掛失止付後,向本院聲請公示催告,經本院以105年度司催字第457號公示催告,並已刊登新聞紙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票券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揭事實,經本院調閱105年度司催字第501號公示催告卷證核閱無誤。是聲請人於公告期滿後三個月內,提起本件聲請,於法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許蕙蘭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判決不得上訴中華民國106年7月11日
書記官吳鸝稻┌──────────────────────────────────────────────┐│附表:│├──┬───┬─────────┬─────────┬───────┬─────┬─────┤│編號│發票人│付款人│受款人│發票日│票面金額│支票號碼│││││││(新臺幣)││├──┼───┼─────────┼─────────┼───────┼─────┼─────┤│001│ 林苑芳 │第一商業銀行佳里分│宜進新材料股份有限│105年10月31日│30,240元│HA0000000││││行│公司││││└──┴───┴─────────┴─────────┴───────┴─────┴─────┘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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