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訴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訴字第558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6月30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99年度訴字第557號原告姜 蔚蓮
呂景達 丙○○ 林淑呂翠呂翠娥 施玉崴美月 宋美 華兼上9人共同訴訟代理人甲○○原告 曾秀英 被告乙○○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99年6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給付原告甲○○新臺幣玖拾肆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 姜蔚蓮 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呂景達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丙○○新臺幣壹佰捌拾陸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林 淑貞 新臺幣壹拾捌萬叁仟貳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 呂翠蓮 新臺幣捌拾伍萬肆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呂翠娥新臺幣肆拾肆萬肆仟柒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曾秀英新臺幣肆拾陸萬叁仟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施玉崴新臺幣壹佰柒拾玖萬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 王美 月新臺幣壹拾玖萬壹仟陸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被告應給付原告宋 美華 新臺幣玖拾叁萬貳仟肆佰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肆仟貳佰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部分按分別提起之數宗訴訟,其訴訟標的相牽連或得以一訴主張者,法院得命合併辯論。命合併辯論之數宗訴訟,得合併裁判。民事訴訟法第204條第1、2項定有明文。經查,本件原告多人分別具狀對相同之被告起訴請求損害賠償,原告分別係被告所召集數個互助會之會員或遭冒標、詐欺之被害人,渠等主張之訴訟標的均係基於同上基礎事實之侵權行為法律關係,訴訟標的相牽連,且本得以一訴合併主張,依前揭規定,自得合併辯論。爰本於訴訟經濟原則,命合併辯論,並合併裁判之,合先敘明。
貳、實體部分
一、原告起訴主張:㈠被告自民國95年2月間起,陸續自任會首,分別虛列訴外人 何光勝 等多人為會員,進而招攬原告甲○○、姜蔚蓮、呂景達、 林淑貞 、呂翠蓮、呂翠娥、曾秀英、 王美月宋美華 入會,成立如附表一所示之互助會(起迄日、每會金額、標會方式、會員人數,均詳如附表一所示),並於上開互助會召集時,偽簽原告甲○○、姜蔚蓮、呂景達、呂翠娥、林淑貞、王美月之姓名並填寫投標金額在標單上,進而得標,以此方式,使其他活會會員及遭冒標之會員陷於錯誤,將合會金交付予被告(冒標日期、遭冒用會員姓名、投標金額,均詳如附表依所示),致使原告甲○○、姜蔚蓮、呂景達、呂翠娥各受有新台幣(下同)44萬4,700元之損害;原告林淑貞、呂翠蓮、曾秀英、王美月、宋美華各受有18萬3,200元、85萬4,400元、11萬3,000元、9萬1,60
0元、93萬2,400元之損害。㈡又被告明知其就所積欠之債務已無清償能力,仍陸續以不實之事由,向原告甲○○、丙○○、曾秀英、施玉崴、王美月借款,另向施玉崴詐取購珠寶(日期、金額、擔保物品,詳如附表二所示);嗣於97年
3月11日,因被告惡性倒會並逃逸無蹤,且擔保上開借款之支票屆期皆未獲付款,原告始查悉遭詐騙之上情。原告甲○○、丙○○、曾秀英、施玉崴、王美月因而分別受有50萬元、186萬元、35萬元、179萬元(含借款100萬元、珠寶款項79萬元)、10萬元之損害。㈢為此,本於侵權行為之法律關係提起本訴。並聲明:除假執行聲請外,如主文所示。
二、按當事人於準備程序或言詞辯論時為訴訟標的之認諾者,應本於其認諾為該當事人敗訴之判決,此觀諸民事訴訟法第38
4條規定自明。經查,被告於本院言詞辯論期日,到場陳明同意原告之請求(見本院99年度訴字第557號卷第30頁筆錄),對本件訴訟標的為認諾,依前揭規定,本院自應依原告之聲明為被告敗訴之判決。
三、從而,原告本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分別請求被告給付︰原告甲○○94萬4,700元、姜蔚蓮44萬4,700元、呂景達44萬4,700元、丙○○186萬元、林淑貞48萬3,200元、呂翠蓮85萬4,400元、呂翠娥44萬4,700元、曾秀英46萬3,000元、施玉崴179萬元、王美月19萬1,600元、宋美華93萬2,40
0元,及均自97年3月15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5%計算之利息,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本件係本於被告認諾所為之判決,依民事訴訟法第389條第
1項第1款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五、本件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4,200元(即提解被告之差旅費),應由被告負擔。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389條第1項第1款,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6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施月燿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判決上訴,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中華民國99年7月5日
書記官吳昀蔚附表一:(金額-新臺幣)┌──┬──┬─────┬─────┬─────┬──────┬──────┐│編號│會名│起迄日│每會金額│虛列會員姓│遭冒用會員│冒標日期│││││標會方式│名│姓名│冒標金額│││││會員人數││││││││(含會首)││││├──┼──┼─────┼─────┼─────┼──────┼──────┤│1│A會│95年2月15│20,000元│何光勝、王│甲○○│97年4月15日││││日起至97年│內標│美月、林淑││3,200元││││7月15日止│31人│貞、 何振東 ││││││(95年2月││、 何尚 容、│姜蔚蓮│97年5月15日││││15日由會首││曾秀英、莊││3,200元││││得標,之後││ 如敏郭家 ││││││每月15日下││華、 陳映子 │呂景達│97年6月15日││││午7時許,││、 簡家輝 、││3,200元││││在臺北市中││ 張濱珍 、宋││││││山北路7段││美華、宋美│呂翠娥│97年7月15日││││82巷6之1││珍、 簡東霖 ││3,200元││││號6樓開標││、 徐壽 堂、││││││)││ 陳玉玲 、徐││││││││ 楚雲黃秋 ││││││││美│││├──┼──┼─────┼─────┼─────┼──────┼──────┤│2│B會│96年9月10│20,000元│林淑貞、吳│林淑貞│96年11月10日││││日起至98年│內標│月明、何尚││2,000元││││4月10日止│21人│容、 徐壽堂 ││││││(96年9月││、呂景達、││││││10日由會首││ 姜蔚屏 、姜││││││得標,之後││蔚蓮、呂翠││││││每月10日下││娥、呂翠蓮││││││午7時許,││、 楊秀春 、││││││在臺北市中││ 林良慧 、徐││││││山北路7段││楚雲、王美││││││82巷6之1││月、 楊麗美 ││││││號6樓開標││││││││)│││││├──┼──┼─────┼─────┼─────┼──────┼──────┤│3│C會│96年11月5│20,000元│ 吳月明 、吳│王美月│97年1月5日││││日起至98年│內標│ 月仲 、徐壽││2,000元││││4月5日止│19人│堂、 徐楚雲 ││││││(96年11月││、 徐誌堂 、││││││5日由會首││呂翠蓮、呂││││││得標,之後││翠娥、 呂錦 ││││││每月5日下││達、姜蔚屏││││││午7時30分││、 張月英 、││││││,在臺北市││王美月、林││││││中山北路7││淑貞、 靜緣 ││││││段82巷6之1││、 陳玫均 、││││││號6樓開標││ 江春銀 ││││││)│││││└──┴──┴─────┴─────┴─────┴──────┴──────┘附表二:(金額-新臺幣)┌──┬──────┬─────┬─────────┬────────┐│編號│借款時間│遭詐騙對象│金額│擔保物品│├──┼──────┼─────┼─────────┼────────┤│1│96年12月19日│曾秀英│15萬元│同額之票號TMA033││││││6237號上海商銀天││││││母分行支票1紙│├──┼──────┤├─────────┼────────┤│2│96年12月24日││20萬元│同額之票號TMA033││││││6238號上海商銀天││││││母分行支票1紙│├──┼──────┼─────┼─────────┼────────┤│3│96年12月19日│丙○○│40萬元│票號XC0000000號││││││之華南商銀新生分││││││行空白支票1紙│├──┼──────┤├─────────┼────────┤│4│97年2月1日││126萬元│同額之票號XC1324││││││122號華南商銀新││││││生分行支票1紙│├──┼──────┤├─────────┼────────┤│5│97年3月4日││20萬│同額之票號575437││││││9號華南商銀新生││││││分行支票1紙及劉││││││添翼名下之聯邦票││││││券股票50張│├──┼──────┼─────┼─────────┼────────┤│6│97年1月間│王美月│10萬元│10萬5,000元之票││││││號XC0000000號華││││││南商銀新生分行支││││││票1紙│├──┼──────┼─────┼─────────┼────────┤│7│97年2月27日│甲○○│50萬元│空白支票1紙│├──┼──────┼─────┼─────────┼────────┤│8│96年9月19日│施玉崴│79萬元││││起至同年12月││(購買珠寶款項)││││13日止││││├──┼──────┤├─────────┼────────┤│9│96年10月10日││60萬元│同額之票號OC0428││││││590號華南商銀新││││││生分行支票1紙│├──┼──────┤├─────────┼────────┤│10│97年3月8日││40萬元│31萬元之票號TMA0││││││342166號及10萬元││││││之TMA0000000號上││││││海商銀天母分行支││││││票各1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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