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5年票字第119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5月23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票字第11923號抗告人康田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抗告人丙○抗告人乙○○抗告人甲○○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上抗告人康田科技實業股份有限公司、甲○○、丙○、乙○○與聲請人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因95年度票字第11923號本票裁定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95年5月8日本院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10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高雄簡易庭
法官朱盈吉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5月23日
書記官周淑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