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簡上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簡上字第1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4年12月29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簡上字第163號附帶上訴人即被上訴人乙○○
丁○○兼共同訴訟代理人甲○○附帶被上訴人即上訴人丙○○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附帶上訴人對於民國93年12月17日本院簡易庭93年度北簡字第31481號第一審判決提起附帶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附帶上訴駁回。
附帶上訴訴訟費用由附帶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第二審上訴,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6第1項規定繳納裁判費,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附帶上訴人提起第二審附帶上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94年12月7日裁定,限令於送達後5日內補正,此項裁定已於同年12月13日送達,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
三、附帶上訴人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附帶上訴自非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第95條、第85條第1項前段,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民事第六庭審判長法官吳光釗
法官姜悌文法官曾部倫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中華民國94年12月29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