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3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311號原告 許世春 上列原告與被告 許嘉玶 間土地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28,289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洪榮謙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8月1日
書記官郭佳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