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度原竹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3年原竹小字第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1月06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原竹小字第3號上訴人 彼夫達德 上列上訴人與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間因本院103年度原竹小字第3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78,171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兆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4年1月6日
書記官許弘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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