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0年訴字第7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2月14日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訴字第739號原告寶雅國際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建造 被告宣弟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秋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兩造就本件供應契約法律關係所生之訴訟合意由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有供應商契約書第20條約定可稽,依民事訴訟法第24條第1項之規定,自應由該地方法院管轄。原告並於民國100年2月8日具狀聲請移轉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爰依原告聲請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至於原告依督促程序向本院聲請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係因民事訴訟法第510條規定支付命令之聲請專屬於被告營業所在地之法院管轄,尚不得據以認為原告有拋棄合意定管轄法院權益之意,而被告具狀向本院提出異議,依同法第516條第1項之規定,原毋庸附具理由,其異議應非就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為實體上之陳述,亦非以言詞為辯論,與同法第25條所謂為「本案」之「言詞」辯論迥不相侔,是本件並無該條擬制合意管轄規定之適用,併此敘明。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宣玉華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0年2月14日
書記官謝梅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