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司聲字第154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1月28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司聲字第1542號聲請人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高明賢 代理人 林韋辰 相對人 陳惠瑛
莊育芳 蕭欣 左上列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連帶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臺幣陸萬壹仟零貳拾元整,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清償借款事件,經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1362號判決確定,其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連帶負擔。
二、經本院調閱本院91年度重訴字第1362號卷宗(已銷燬)審查後,相對人應連帶賠償聲請人所繳納之第一審訴訟費用確定為新臺幣6萬1,020元(含郵資),並依民事訴訟法第91條第3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中華民國103年11月28日
民事第七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