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度親字第9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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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00年親字第9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0年05月11日

裁判案由:停止親權等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0年度親字第95號原告 竇佳美 上列原告與被告 楊貴登 間請求停止親權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惟查本件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台幣3000元,原告僅繳納新台幣1,000元,尚不足新台幣200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家事庭法官王兆飛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0年5月11日
書記官陳月桂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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