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度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1年補字第109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1年12月17日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1年度補字第1098號原告 李婉鈺 訴訟代理人 林宏信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香港商壹傳媒出版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等4人間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之聲明第1項請求慰撫金部分,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壹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壹仟元;訴之聲明第2項請求登報道歉部分則屬非因財產權而起訴,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叁仟元,合計應徵裁判費肆仟元(算式:1000+3000=4000)。茲依民事訴訟法第
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7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劉逸成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1年12月18日
書記官周嫣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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