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83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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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訴字第2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08日

裁判案由: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訴字第2831號原告 馬再來 被告 馬銘雄
馬韋豪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塗銷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等事件,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即為新北市○○區○○路○○巷○號房地(下稱系爭房地)之交易價額。依不動產交易實價查詢服務網列印資料,交易行情為每平方公尺新臺幣(下同)6萬7,254元,則系爭房地訴訟標的價額為504萬0,015元(計算式:67,254元×74.94平方公尺,元以下四捨五入),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萬0,995元,原告前已繳1萬7,335元,應再補繳3萬3,66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黃愛真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其他事項及核定訴訟標的金額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5年8月8日
書記官王曉雁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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