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5年重訴字第8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5年08月30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5年度重訴字第856號原告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訴訟代理人 周季楓 被告 簡崇志
林寶堂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原向本院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經本院發給,惟被告簡崇志、林寶堂合法異議,應視為起訴,嗣本院於民國105年8月8日裁定命原告於裁定送達5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2,129,737元,此項裁定已於同年8月12日送達原告,有送達回證在卷可稽。
三、原告逾期迄今仍未補正,其訴不能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方祥鴻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5年8月30日
書記官黃文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