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度聲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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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104年聲字第161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1616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高雄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楊士達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楊士達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貳罪,分別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
理由
一、受刑人楊士達因違反廢棄物清理法等2罪,經本院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有上開案件刑事判決附卷可稽。本院審核認檢察官之聲請為正當,准定其應執行如主文所示之刑。
二、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及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刑事第五庭審判長法官林水城
法官鍾宗霖法官李淑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04年12月9日
書記官戴志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