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度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彰化地方法院111年補字第80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2月04日

裁判案由:分割共有物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1年度補字第809號原告 張淑霞 訴訟代理人 陳乃慈 律師
彭英翔 律師上列原告與被告 陳俊銘 間分割共有物事件,原告起訴未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62萬8150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830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王鏡明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費用標的價額核定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及補正事項部分,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2月4日
書記官王宣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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