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訴更一字第1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抗告人 楊鎮綱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 劉柏毅林星辰郝偉辰蔡振山 間因本院110年度訴更一字第11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110年6月30日本院駁回其公示送達之聲請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非訟事件法第17條前段規定,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依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之規定,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之日起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民事第四庭法官李家慧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書記官王怡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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