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家訴字第18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代位請求分割遺產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家訴字第181號原告安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丁予康 訴訟代理人 林炎奎
廖月琴 陳亞克 蔡宗哲 被告 鍾文程
鍾陳麵 上一人訴訟代理人 謝世煌 被告 鍾秀英
鍾秀珍 鍾秀環 鍾秀珠 鍾秀琴 上五人訴訟代理人 蔡如媚 律師
鍾文凱 鍾美玲 上當事人間代位請求分割遺產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辯論。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家事法庭法官涂秀玲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書記官林淑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