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度審訴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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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0年審訴字第86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0年07月27日
裁判案由:商業會計法等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0年度審訴字第861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林華逸選任辯護人蘇三榮律師上列被告因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110年度偵緝字第7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林華逸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被訴違反商業會計法案件部分,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林華逸因違反商業會計法等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被告於本院準備程序中自白犯罪,本院認就起訴書犯罪事實二部分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
刑事第二十二庭審判長法官廖棣儀
法官余欣璇法官葉詩佳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志忠中華民國110年7月2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