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司聲字第2047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延展清算完結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聲字第2047號聲請人 王松茂 上列聲請人因聲請利通企業有限公司延展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清算准自民國一百零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起展期至民國一百零七年四月二十二日止完結清算。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前開規定,於有限公司之清算準用之。公司法第113條、第87條第3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主張其係利通企業有限公司清算人,因財政部中區國稅局核課之營業稅及罰鍰尚於法務部行政執行署臺中分署執行中,致無法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為此聲請裁定准予展期等語。
三、經本院調閱106年度司聲字第717號延展清算完結卷宗,核與前開規定尚無不合,應予准許展期至民國107年4月22日止完結清算。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