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度易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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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易字第192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偽造文書等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易字第1921號公訴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黃淑珍上列被告因偽造文書案件,本院於106年7月31日所為之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茲發現有誤,應裁定更正如下:
主文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一編號一關於「壹佰壹拾柒柒仟陸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壹拾柒萬柒仟陸佰元」,附表一編號2關於「壹佰零柒萬參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壹拾捌萬肆仟元」。
理由
一、按刑事判決文字,顯係誤寫,而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之本旨者,參照民事訴訟法第232條規定,原審法院得以裁定更正之。業經司法院大法官會議釋字第43號解釋在案。
二、本件原判決之原本及其正本附表欄之記載顯係誤載,其中附表一編號一關於「壹佰壹拾柒柒仟陸佰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壹拾柒萬柒仟陸佰元」,另附表一編號2關於「壹佰零柒萬參仟元」之記載應更正為「壹佰壹拾捌萬肆仟元」;因不影響於全案情節與判決本旨,自應裁定更正。
三、爰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十五庭法官陳航代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黃于娟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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