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中地方法院106年聲字第4669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10月30日
裁判案由:聲請假釋期中付保護管束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6年度聲字第4669號聲請人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王文賢上列受刑人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王文賢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王文賢前因臺灣地區與大陸地區人民關係條例等案件,經本院判處有期徒刑1年8月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6年10月20日核准假釋,而該案犯罪事實最後裁判之法院為本院(106年度訴字第194號),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
刑事第九庭法官黃佳琪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蕭訓慧中華民國106年10月3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