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度司促字第178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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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7年司促字第1789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20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7年度司促字第17893號債權人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7、2法定代理人甲○○
7、2非訟代理人丙○○債務人乙○○業已於上列當事人間聲請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規定。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乙○○發支付命令,經查相對人業已死亡,有內政部戶役政個人基本資料查詢結果單附卷可資查稽,故聲請人以無實體法上權利能力及訴訟法上當事人能力之人為對象,請求發支付命令,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
1項第3款及同法第513條第1項規定,其請求並非適法,應予全部駁回之。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方裕元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華民國97年5月20日
書記官蘇萱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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