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度交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97年交簡字第2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5月09日

裁判案由:公共危險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簡易判決97年度交簡字第2號公訴人臺灣臺東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公共危險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97年度偵字第28
1號),本院訊問後(97年度交易字第16號),被告自白犯罪,認為宜以簡易判決處刑,乃不經通常程序,逕以簡易判決處刑如下︰
主文甲○○服用酒類,不能安全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駕駛,處拘役伍拾日,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犯罪事實、證據及理由除下列事項應予更正外,餘均引用檢察官起訴書(如附件)之記載。
㈠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2行「民國96年2月3日中午12時許」,應更正為「民國97年2月3日中午12時許」。
㈡起訴書犯罪事實一第8行呼氣酒精濃度「1.08MG\\L」,應更正為「1.03MG\\L」。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449條第2項、第454條第2項,刑法第185條之3、第41條第1項前段,刑法施行法第1條之1第1項,逕以簡易判決科處如主文所示之刑。
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交通法庭法官陳弘能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提出上訴狀。(須附繕本)「切勿逕送上級法院」
書記官沈茜庭中華民國97年5月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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