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雄地方法院97年聲減字第95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7年02月15日
裁判案由:聲請減刑及定應執行刑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聲減字第957號聲請人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受刑人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已經判決罪刑確定,聲請人聲請減刑及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所犯如附表編號一至三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均減刑,詳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載,並與附表編號四已減刑之犯罪應執行有期徒刑玖月。
理由
一、查受刑人甲○○於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日期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經判處如附表編號一至三所列之刑確定在案,茲檢察官以其犯罪時間,均在中華民國96年4月24日以前,所犯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悉合於減刑條件,聲請予以減刑,並與附表編號四已減刑之犯罪定其應執行之刑。
二、經核尚無不合,應予准許。 爰依 中華民國96年罪犯減刑條例第2條第1項第3款、第8條第1項、第3項、第10條第1項、第2項、第12條,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7年2月15日
刑事第二庭法官呂明燕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97年2月18日
書記官陳瓊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