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度聲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9年聲字第83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08月23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聲字第831號抗告人即聲請人甲○○上列抗告人即聲請人與臺北自來水事業處間拆屋還地等事件,抗告人對於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二十八日本院九十九年聲字第八三一號聲請法官迴避第一審裁定提起抗告,惟未據繳納抗告費。查李件抗告費為新台幣壹仟元,茲限抗告人於收受送達本裁定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9年8月23日
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方彬彬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9年8月24日
書記官何婉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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