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字第199號民事宣示筆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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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臺灣土地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當事人間95年度花小字第199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5
年4月26日上午9時42分在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第2法
庭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燁真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通 譯 林弘閔
朗讀案由被告未到。
法官朗讀主文宣示判決。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下同)壹萬捌仟捌佰柒拾柒元,其中壹
萬捌仟壹佰壹拾陸元部分,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一月十二日起至
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點八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四
年十二月十三日起,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
法官 陳燁真
上列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筆錄正本之送達,與判決正本之送達,有同一效力。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宣示判決筆錄)送達後20日內向本
院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並按「上訴利
益額」「百分之1.5」繳納上訴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法院書記官 陳源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