豐原簡易庭95年度豐小字第186號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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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合作金庫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甲○○ 原住台中縣
1樓之3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4月
12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貳萬壹仟陸佰貳拾貳元,及其中新台幣貳
萬零肆佰捌拾壹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日
息萬分之四計算之利息,暨萬分之0點四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為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官張國華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