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復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乙○○ 原住台中縣
號現應受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簽帳卡消費款事件,經本院於民國95年4月12
日辯論終結,判決如左: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台幣伍萬柒仟壹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台幣肆
萬玖仟柒佰柒拾壹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
日息萬分之五(即年息百分之十八點二五)計算之利息,及按上
開利息總額百分之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參佰伍拾元(含公示送達登報費)由被告負
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張國華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廿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廿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4 月 26 日
書記官 洪明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