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261號
原 告 許展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及 楊鎮謙 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4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9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