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1261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1261號
原   告  許展榮
上列原告與被告豪福管理顧問有限公司楊鎮謙 間請求給付票款
事件,原告曾聲請對被告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
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550萬元,應繳第一審裁判費55,450
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54,950元。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
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
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劉秀君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任婉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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