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南簡字第440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民事裁定 103年度南簡字第440號
原   告  施聯信施聯盛 之繼承人
       施聯翔 即施聯盛之繼承人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黃瓈瑩 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 城泮水吳城金鈴城東南城燦崑林勝文
林洸洋李林英熙顧敦漢林黛青林名鈴謝吳美英 、吳美
珠、 黃信誠城翠蓮城翠璘城翠鍈城英哲城英智 、王銘
輝、 王宏哲王藝霖王雅琴王雅惠張麗華城銘志 、王芳
蕙、 城丹霞城和煦城文鋒鍾南豪鍾菀秋鍾菀君 、城銘
德間請求塗銷抵押權設定等事件,原告起訴雖據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下同)1,000元,有本院自行收納款項收據1紙在卷可稽(見
本院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司南簡調字第281號卷第63頁)。查:
一、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
  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又訴訟標的之價額不能核定者,以
  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十分之一
  定之。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77條之12分別定有明
  文。
二、原告提起本件訴訟係請求被告塗銷臺南市○○區○○段○○○○
  ○○○○○○○○○○○○○○○○號﹝及同段641、641-1地號(原告起訴
  狀未載),以下簡稱系爭土地﹞土地上於民國35年7月9日經
  訴外人城再發設定共同擔保債權總金額「壹佰伍拾圓」之抵
  押權,有台灣省台南市土地登記簿、土地登記謄本在卷可稽
  (見本院臺南簡易庭103年度司南簡調字第281號卷第5-22、
  29-32、37-40、44-47、52-55、98-133頁)。
三、查本件原告起訴請求被告等塗銷系爭土地共同擔保債權總金
  額「壹佰伍拾圓」之抵押權。該抵押權係於民國35年設定,
  其擔保債權總金額「壹佰伍拾圓」換算為起訴時交易之價值
  ,因涉幣制改革因而產生之貨幣兌換及民國35年迄今之通貨
  膨脹等複雜因素,故難以客觀精準估算,因認本件訴訟標的
  之價額不能核定,依前揭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應以165
  萬元定之,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335元,原告僅繳納1,000
  元,尚欠16,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第2項準用同法
  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日內
  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4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臺南簡易庭
                法 官 孫玉文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關於訴訟標的價額之核定,得於收受裁定正本後10
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整。
中  華  民  國 103  年  11  月  25  日
                書記官 莊淑雅

評分

請為此裁判書評分,您的評價有助於改善我們的服務品質。

0 / 5 尚未評分
平均評分 -
評分人數 0
5星
0
4星
0
3星
0
2星
0
1星
0

問題反饋

發現網頁有問題?請告訴我們,幫助我們改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