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89年勞訴字第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八十九年度勞訴字第二號
原告 林其昌 送達代收人丙○○○被告友勤通訊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乙○○被告 蕭瑞燉
甲○○右原告與被告友勤通訊股份有限公司等間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貳佰肆拾柒萬捌仟叁佰伍拾捌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捌拾陸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七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三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第二庭~B法官彭洪媛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一月十四日~B法院書記官馮衍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