士林簡易庭105年度士小字第1435號民事判決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士小字第1435號
原 告 王靖凌
被 告 曹瑩瑩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於中華民國105年12月5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新台幣壹仟元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被告經合法通知,無正當理由而不於調解期日到場,爰依民
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2第1項之規定,准到場原告之聲請,
命即為訴訟之辯論,並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原告主張:被告於其所經營之easygousa逸室佳居部落格(
網址http://easygousa.pixnet.net/blog)從事代購營利廣
告公司未經原告同意,使用包含原告所著作之照片及網頁版
面設計內容影片,做為被告網站營利廣告,並標題為「感謝
東森新聞專業的訪問,讓廣大消費者知道代購與門市之間的
價差及效率」之文章,而被告未經原告同意授權,使用該影
片做為廣告內容,誤導消費者認為原告所經營之部落格同屬
為逸室佳居部落格所有,違反著作權法第91條第1項之規定
,侵害原告之權利,爰依著作權法第85條之規定,請求被告
賠償原告新台幣(下同)10萬元,爰提起本件訴訟,並聲明
被告應給付原告10萬元整。
三、被告經本院傳喚未到,惟具狀辯以:原告前就同一事實向臺
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下稱士林地檢)對被告提出違反著
作權之刑事告訴,業經士林地檢105年度偵字第8158號案件
偵查後認被告無原告主張之侵害其著作權犯行而予以不起訴
處分被告在案,原告之訴顯無理由等語答辯,並聲明:駁回
原告之訴。
四、得心證之理由:按民事訴訟如係由原告主張權利者,應先由
原告負舉證之責,若原告先不能舉證,以證實自己主張之為
真實,則被告就其抗辯即不能舉證,或其所舉證據尚有疵累
,亦應駁回原告之請求,民事訴訟法第277條之規定自明。
原告主張被告違反著作權法91條第1項之規定,主張其著作
權受侵害,僅提出士林地檢105年偵字第8158號不起訴處分
書1份為據,經查,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經檢察官調查後,認
以「(一)..告訴人雖主張被告係以張貼照片之方式侵害其
著作財產權,並提供上開逸室佳居部落格網頁擷取畫面資料
為證,惟觀諸前揭網頁擷取畫面資料,無法明確辨識被告係
以重製照片及版面設計畫面後張貼在上開逸室佳居部落格中
,或以引用東森新聞影片檔案連結到部落格中之方法使用告
訴人之照片及部落格版面設計,是被告有無以重製方法侵害
告訴人之著作物,尚非無疑。(二)又部落格用戶於103年
1月間已可透過YouTube網站影片提供的嵌入語法張貼至部
落格文章內使用,或使用應用市集「插入YouTube影片」
app嵌入YouTube網站影片使用,且被告於103年1月6日
在上開逸室佳居部落格中發表前開文章後即未有修改紀錄,
文章內容與該部落格目前可瀏覽內容相同,而該文章下之新
聞畫面係影片檔而非照片等情,有優像數位媒體科技股份有
限公司105年7月14日105優字第0723號函在卷可資佐證,
是被告所辯無重製告訴人著作之辯解,堪信為真實..」等情
,認被告並未違反著作權法91條第1項擅自以重製之方法侵
害原告之著作財產權之犯行,此有卷附上開不起訴處分書1
份在卷可稽,並經本院調閱上開刑事偵查案卷核無誤,故本
件原告僅提出上開不起訴處分書為據,主張被告有違反著作
權第91條第1項,侵害其著作權之犯行,依著作權法第85
條對被告請求損害賠償,舉證不足,難認有據,不應准許。
從而,原告提起本訴請求被告給付10萬元,為無理由,應予
駁回。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一千元。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士林簡易庭
法官張嘉芬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須以違背法令為理由,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
本庭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華民國105年12月13日
書記官高郁婷
附錄:
一、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4第2項:
對於小額程序之第一審裁判上訴或抗告,非以其違背法令為
理由,不得為之。
二、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5:
上訴狀內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㈠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㈡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