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1年度重訴字第9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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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1年度重訴字第93號

上訴人嘉義縣農會

法定代理人 侯世興

被上訴人德謹樂貿易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張登喬

被上訴人 張育銓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由侯世興為上訴人即原告嘉義縣農會法定代理人 邱耀瑞 之承受訴訟人,續行訴訟。

  理 由

一、按當事人法定代理人之代理權消滅者,訴訟程序在有法定代理人承受其訴訟以前當然停止;又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後當然停止者,其承受訴訟之聲明,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70條、第177條第3項定有明文。訴訟程序於判決送達後、提起上訴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依民事訴訟法第177條第3項規定,當事人承受訴訟之聲明,尚且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茲訴訟程序於裁判送達前,甚至言詞辯論終結前,發生當然停止之原因,承受訴訟之聲明,尤應由為裁判之原法院裁定之,是為當然之解釋。

二、查本件訴訟於民國114年3月11日言詞辯論終結,並於114年4月8日宣判,原告之法定代理人於言詞辯論終結後之114年4月15日變更為侯世興,有嘉義縣政府114年4月15日函、嘉義縣政府證明書、嘉義縣政府圖記證明等在卷可參,爰依上開規定,裁定命侯世興承受續行本件訴訟。爰依前開規定裁定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陳卿和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李玫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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