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22944號民事裁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22944號

債 權 人 和潤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設臺北市○○區○○路000號10樓  

法定代理人  劉源森   住同上     

           送達代收人 紀如君  

           住○○市○○區○○街00號之1   

債 務 人  陳金燕   住○○市○○區○○路0段00巷0號  

           身分證統一編號:Z000000000號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票款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臺南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又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而上開規定,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亦有明定。

二、查,本院依債權人聲請調閱債務人勞保投保資料結果顯示,債務人勞保投保單位登記地址位於臺南市,是債權人聲請執行之標的物即第三人薪資債權所在地在臺南市,依上開規定,本件應屬臺灣臺南地方法院管轄。茲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屬有誤,應依職權移送於上開法院。

三、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

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1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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