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114年度補字第233號民事裁定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告 郭坤山

訴訟代理人葉 昱慧 律師

被告 郭雪鳳

郭瑛綺

郭鈞鏞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16,74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70,596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再因撤銷贈與之訴,足使原有效之贈與契約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撤銷贈與契約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贈與,被告應將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並請求返還編號9至11所示之之金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所示之土地及金錢請求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916,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A)

公告地價(元/㎡)(B)

應有部分(C)

土地現值(元)(=A×B×C)

分子

分母

1

1151

9821

1600

1

6

0000000.333

2

1152

9350.66

1600

1

6

0000000.333

3

1160

1597.47

1100

1

3

585739

4

1175

1744.11

1600

1

3

930192

5

1151

9821

1600

1

6

0000000.333

6

1152

9350.66

1600

1

6

0000000.333

7

1160

1597.47

1100

1

3

585739

8

1175

1744.11

1600

1

3

930192

9

金錢請求

570000

10

金錢請求

570000

11

金錢請求

0000000

合計

15,916,747.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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