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補字第233號
原告 郭坤山
訴訟代理人葉 昱慧 律師
被告 郭雪鳳
上列原告請求撤銷贈與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5,916,747元。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裁判費170,596元,逾期駁回其訴。
理 由
一、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贈與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按訴訟標的之價額,由法院核定;核定訴訟標的之價額,以起訴時之交易價額為準;無交易價額者,以原告就訴訟標的所有之利益為準(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第1項、第2項)。再因撤銷贈與之訴,足使原有效之贈與契約失其效力,性質上屬於形成之訴,其訴訟標的之法律關係係撤銷贈與契約之形成權,自屬財產權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原告如獲勝訴判決所得受之客觀上利益定之。
二、經查,原告起訴請求撤銷贈與,被告應將附表編號1至8所示之不動產所有權移轉登記為原告所有。並請求返還編號9至11所示之之金錢,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應以附表所示之土地及金錢請求之價額為準。是本件訴訟標的價額核定為15,916,747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70,596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如數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原告之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民事第三庭法 官 馮保郎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提出抗告狀(須按對造人數提出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5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5 月 12 日
書記官 張簡純靜
附表:
編號
地號
面積㎡(A)
公告地價(元/㎡)(B)
應有部分(C)
土地現值(元)(=A×B×C)
分子
分母
1
1151
9821
1600
1
6
0000000.333
2
1152
9350.66
1600
1
6
0000000.333
3
1160
1597.47
1100
1
3
585739
4
1175
1744.11
1600
1
3
930192
5
1151
9821
1600
1
6
0000000.333
6
1152
9350.66
1600
1
6
0000000.333
7
1160
1597.47
1100
1
3
585739
8
1175
1744.11
1600
1
3
930192
9
金錢請求
570000
10
金錢請求
570000
11
金錢請求
0000000
合計
15,916,747.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