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52257號民事裁定

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2257號

債權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代理人 林悟玄

債務人 吳福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巧聖營造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公司址設新北市瑞芳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呂耘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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