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52257號
債權人臺北市立聯合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智弘
代理人 林悟玄
債務人 吳福堯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強制執行由應執行之標的物所在地或應為執行行為地之法院管轄,強制執行法第7條第1項定有明文。次按強制執行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應依債權人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於其管轄法院,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準用民事訴訟法第28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權人聲請執行債務人對第三人巧聖營造有限公司之薪資債權,該公司址設新北市瑞芳區,衡諸上開規定,本件應由臺灣基隆地方法院管轄,債權人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聲請強制執行,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移送如主文所示之法院。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呂耘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