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4年度司執字第113317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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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執字第113317號

債權人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理人 吳立鴻

債務人 李鴻週 (歿)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債務強制執行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由債權人負擔。

理由

一、按人之權利能力始於出生終於死亡,為民法第6條所規定。又有權利能力者,有當事人能力;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民事訴訟法第40條第1項、第249條第1項第3款亦有明文規定,此項規定,依強制執行法第30條之1,於強制執行程序準用之。

二、查債務人於本件執行聲請前死亡,有戶籍資料一紙在卷可稽,核其情形屬無從補正,依首開規定,債權人之強制執行聲請,應予駁回。

三、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范文昇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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