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全聲字第9號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對人 江承璋
上列當事人間假扣押事件,聲請人聲請撤銷假扣押,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院於民國一百十四年一月十六日所為之一百十四年度司裁全字第三十九號假扣押裁定撤銷之。
聲請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假扣押之裁定,債權人得聲請命假扣押之法院撤銷之,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前聲請本院對相對人以114年度司裁全字第39號民事裁定准予假扣押,有該案卷宗可稽。茲聲請人聲請撤銷前開假扣押之裁定,依上開規定,自應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30條第3項、第95條第1項、第83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9 月 15 日
民事第二庭 司法事務官 李思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