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8年度岡補字第150號
原 告 甲○○
上原告與被告明台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撤銷調解事件,
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係因財產權關係而起訴,其訴
訟標的價額依原告起訴主張訴之聲明內容核定為新臺幣肆拾萬元
,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肆仟參佰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第2項、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書送
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未為繳納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