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原 告 生活物語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管理費事件,於民國98年5月12日言詞辯
論終結,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捌仟壹佰陸拾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要領
一、原告主張:被告係台中市○○區○○路3段243巷2號4樓之15
房屋之所有權人,為「生活物語」公寓大廈之區分所有權人
,被告依法有繳交管理費之義務,惟竟積欠自民國97年1月
份起至97年12月止之管理費新臺幣(下同)8,160元尚未繳
納等情,已據原告提出與所述相符之存證信函、公寓大廈管
理組織報備證明、會議紀錄、建物謄本、住戶規約、欠費明
細表等件為證;而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已於相當
時間受合法之通知,仍於言詞辯論期間不到場,亦未提出書
狀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23準用同法第436條第2項
及第280條第3項前段、第1項前段之規定,視同自認,堪認
原告前揭主張屬實。從而,原告據以請求被告給付積欠之管
理費8,160元,洵屬有據,應予准許。並於訴訟費用裁判同
時確定其費用額;以及依職權宣告假執行。
二、訴訟費用負擔及假執行宣告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78條、第
436條之19第1項、第436條之20。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22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臺中簡易庭
法 官王永春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向
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訴理由(上訴理由應表明一、原判決所
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
法令之具體事實),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
判決送達後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並應繳納上訴
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22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