岡山簡易庭97年度岡簡字第713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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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岡簡字第713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乙○○
上訴人與被上訴人甲○○間給付會款事件,上訴人對於中華民國
98年5月5日本院第1審判決,提起第2審上訴。查本件訴訟標
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零玖萬元,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依上訴聲明
內容核定為新臺幣壹萬柒仟陸佰捌拾陸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
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1第3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
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補繳裁判費,逾期不
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岡山簡易庭 法 官 柯盛益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得抗告,並應繳納裁判費新臺
幣1,000元;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8  年  5  月  22  日
               書記官 葉明德

歷審裁判

  • 本件無歷審裁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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