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度訴字第4803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11年訴字第4803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11年12月0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11年度訴字第4803號原告華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黃俊智 訴訟代理人 王璿達 被告統海水產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人 簡年劭 被告 林冠 均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11年11月25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萬陸仟柒佰肆拾壹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第一項於原告以新臺幣伍拾參萬元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一○三年度甲類第十三期債票為被告供擔保後,得假執行。但被告如以新臺幣壹佰伍拾捌萬參仟參佰貳拾伍元為原告預供擔保,得免為假執行。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按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為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契約書(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第19條約定,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是本院就本件訴訟有管轄權,合先敘明。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主張:被告統海水產有限公司(下稱統海公司)於民國109年6月19日邀同被告簡年劭、 林冠均 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訂限此次週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契約書辦理授信,約定於授信額度新臺幣(下同)200萬元範圍內為授信往來,如被告統海公司未依約履行因本項授信所負之新臺幣債務時,自應償還日起,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10%計付違約金,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約定借款利率20%計付違約金。兩造復約定,被告統海公司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時,全部債務均視為到期。被告統海公司於109年6月20日簽訂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增補契約暨申請書向原告借款4筆,借款金額、借款期間、利率詳如附表所示,附表編號1、2所示借款,約定利率按原告定儲利率指數加碼年率1.8%(起訴時為年率3.03%)計息,附表編號3、4所示借款,約定利率按中華郵政股份有限公司2年期定期儲金機動利率加碼年率1.755%(起訴時為年率3.1%)計息,嗣後以原告定儲利率指數每3個月調整時隨同調整,加減碼幅度不變,於每月20日本金按月平均攤還,利息按月計付。詎被告統海公司因資力、信用持續惡化,於111年3月24日經財團法人中小企業信用保證基金債權管理部來函通知被告統海公司經其他單位通報發生逾期,依授信契約書共通條款第第6條第1款及第7款約定,其債務視為全部到期,被告統海公司迄尚積欠原告如表所示之債權合計本金158萬3,325元、利息、違約金未清償;而被告簡年劭、林冠均為被告統海公司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約應與被告統海公司就上開借款負連帶給付責任。為此,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等語。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願供現金或同面額之中央政府建設公債103年度甲類第13期債票為擔保,請准宣告假執行。
二、被告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準備書狀作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授信契約書(限此次周轉性支出專用)、授信動撥申請書兼借款憑證-新臺幣、增補契約暨申請書、放款帳戶帳號資料查詢單等件為證,經核並無不符;又被告對於原告主張之事實,均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爭執,亦未提出答辯書狀供本院憑參,參酌原告所提上開證據資料,堪認原告之主張為真實。從而,原告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金,為有理由,應予准許。
四、原告 陳明 願供擔保,請求宣告假執行,核無不合,茲酌定擔保金額,予以准許。並依民事訴訟法第392條第2項規定,依職權宣告被告得預供擔保而免為假執行。
五、訴訟費用負擔之依據:民事訴訟法第85條第2項。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熊志強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11年12月2日
書記官蔡斐雯附表:(民國/新臺幣)編號借款金額請求金額借款日/到期日利息計算期間)利率違約金計算期間及利率逾期6個月以內按左開利率10%逾期6個月按左開利率20%190萬元71萬2,500元109年6月20日112年6月20日自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3.03%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111年6月20日止自111年6月21日至清償日止210萬元7萬9,165元109年6月20日112年6月20日自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3.03%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111年6月20日止自111年6月21日至清償日止380萬元63萬3,330元109年6月20日112年6月20日自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3.1%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111年6月20日止自111年6月21日至清償日止420萬元15萬8,330元109年6月20日112年6月20日自110年11月20日起至清償日止3.1%自110年12月21日起至111年6月20日止自111年6月21日至清償日止合計200萬元158萬3,325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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