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3年抗字第152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3年10月08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等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抗字第1524號抗告人 謝謝 國際聯合律師事務所兼法定代理人 謝諒 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美商優尼康赫斯國際公司(UnicornHou-seInternationalCorp.)、 吳祚大 、 林淑真 間損害賠償等事件,對於中華民國103年7月21日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299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應徵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而抗告人聲請訴訟救助,業經本院於民國103年10月7日以103年度聲字第707號裁定駁回在案。茲限該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繳納,逾期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民事第二十一庭
審判長法官梁玉芬
法官翁昭蓉法官鍾素鳳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3年10月8日
書記官鄭靜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