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原告 于仲明
被告 王愛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鄭仰博
法官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紀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原告 于仲明
被告 王愛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鄭仰博
法官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紀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