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

112年度交附民字第61號

原告 于仲明

于家翔

被告 王愛君

上列被告因本院112年度交訴字第13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本件附帶民事訴訟之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刑事第七庭審判長法官李育仁

法官鄭仰博

法官吳佩真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陳紀元

中華民國114年6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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