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6年司促字第1032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6年08月01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司促字第10323號異議人即債權人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代理人 何新台 相對人即債務人 王美玉 (即 劉金翔 之繼承人)上列聲請人聲請對債務人王美玉發支付命令事件,就本院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六月二十三日所作之裁定聲明異議,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院一百零六年度司促字第一0三二三號支付命令事件,於中華民國一百零六年四月二十三日所為之民事裁定撤銷。
理由
一、按當事人對於司法事務官處理事件所為之終局處分,得於處分送達後10日之不變期間內,以書狀向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司法事務官認為前項異議有理由時,應另為適當之處分;認異議為無理由者,應送請法院裁定。民事訴訟法第240條之4第1項、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異議狀意旨略稱:相對人未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依法對被繼承人劉金翔之債務負清償之責,原支付命令記載「於繼承被繼承人劉金翔之遺產範圍內」有所誤載,故依法提出異議等語。經本院審核被繼承人劉金翔之戶籍謄本,其於民國106年5月29日死亡,其債權債務由繼承人承受,無現行民法第1148條第2項之適用,故聲請人聲明異議有理由,故依上開民事訴訟法第240條第1項、第2項所示,撤銷原裁定。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華民國106年8月1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涂承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