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度消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新竹地方法院107年消字第8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12月25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新竹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7年度消字第8號先位原告東站雙城社區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翁幸德 先位原告 張惠婷 備位原告 游俊惠
郭思祺 陳欣佑 何玉如 張惠婷 黃麟珠 顏慧如 劉芳岑 朱婉君 范振福 張鳳文 王天慶 黃書緯 林志傑 張曜鏑 鄒富凱 沈文仁 劉珮君 謝庚達 陳妤蓁 賴瑞添 溫俊義 葉家帆 柯富耀 沈君蓉 徐伯瑄 陳軍皓 黃金達 巫佩珊 盧亭婷
鄭佳旻
葉君奕
鄭文豐
楊誠光
彭旆涔 林浚鵬
莊鈺秀
程品毅
柯志勳
丁振原
王誠志
邱昱棠
黃仁宏
陳信遑
廖倩玉
吳宜修
徐苑斐
楊惠如
王家琪
張堂振 上列共同訴訟代理人 蔡甫欣 律師被告理德建設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葉雲騰 訴訟代理人 楊隆源 律師複代理人 楊勝鈞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民國110年1月21日上午9時30分,在本院第21法庭為言詞辯論期日。原告應提出朱婉君、柯富耀分別買受苗栗縣○○鎮○○路0號7樓、苗栗縣○○鎮○○路00號9樓房屋之買賣契約書影本,並呈報備位原告各自就系爭有瑕疪之公共設施持分比例為何。中華民國109年12月2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楊明箴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9年12月29日
書記官劉亭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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