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臺東地方法院89年重附民字第6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89年09月1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八十九年度重附民字第六號
原告丁○○原告己○○原告丙○○原告甲○○原告乙○○原告辛○○原告庚○○原告戊○○○共同訴訟代理人 邱聰安 律師被告壬○○右被告因民國八十九年度訴字第一一九號傷害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損害賠償之附帶民事訴訟,本院認為事件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四條第一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三日
臺灣臺東地方法院刑事庭
法官朱中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王敏玉中華民國八十九年九月十六日